案例文章
CASE ARTICLE
Smart侵权诉讼之管辖权异议及中止审理风波

Smart《汽车》专利无效事件在圈内引起的震动已持续一周有余,在过去的一周里,我们为你揭密了专利无效过程中的证据挖掘及证据使用。事出有因,实际《汽车》专利无效案缘起戴姆勒提起的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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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收到受理法院发出的侵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诉通知书之后,在实体应对方面,采取釜底抽薪的策略,面对对方手持武器的攻击,首要任务就是粉碎武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从根本上无效其专利权;在程序应对方面:其一,提起管辖权异议,为无效程序争取时间;其二,第一时间启动无效程序后,据此提起中止诉讼请求。



 

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尽管当事人有权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官为了提高审理效率,不希望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这时作为律师的我们要在法官的建议与客户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了。

在明确了为无效程序争取时间是不可动摇的前提下,提起管辖权异议是为无效程序争取时间的手段,因此我们确定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必要的措施。一方面我们与法官沟通,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概率极大,提起管辖权异议所争取的时间以延迟侵权诉讼的审理,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官的裁判都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我们在答辩期内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这样从2019年8月份提起管辖权异议到11月份高院驳回管辖权上诉,为无效宣告程序争取了3个月的宝贵时间。



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申请日在200910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我们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该专利并无专利权评价报告,据此请求中止诉讼。



同时我们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补充证据及理由的期限内,检索出强有力的能够无效该专利权的证据(链接至证据挖掘),并将补充的证据及理由邮寄至法院,再次请求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然而实际情况是法院为了推进案件处理进展,还是在无效宣告决定下发之前安排了开庭,但在庭后法官也在密切关注着该专利权的无效结果,我们已于第一时间将无效宣告决定书发送至法院,不日法院将根据该无效决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请原告撤回侵权诉讼。



以上管辖权异议和中止审理请求的运用,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有效拖延了诉讼程序,是我们首先赢得专利权无效,再乘胜追击赢得专利权侵权诉讼至关重要的棋子。